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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4 17:28:27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

为创新政策扶持机制,建立前引导政策支持方式,精准靶向施策,构建多层次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提高工信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特制定了《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0824

 

 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机制,打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工业项目管理模式,确保项目管理过程公开、公正、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工业计划项目),适用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评审立项方式开展的工业项目。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数字化智能化平台专项、工业融合发展专项、工业绿色发展专项、产业链供应链专项等。

第三条 工业计划项目采取前引导+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前引导是指项目立项后,市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即根据该项目核定财政支持资金的40%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后补助是指项目实施完毕,通过市工信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工业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可在项目立项签订《合同书》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金。

第四条  工业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等环节。工业计划项目暂时实行线下申报,待工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管理、信息公开。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工业计划项目按照市工信局发布的招标公告及程序进行立项。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实施、验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业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银川市工信局发布的工业计划项目申报公告的具体要求申报项目。

第七条 工业计划项目申报公告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提出,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公告应明确各类工业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公告要求报送项目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工业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根据申报公告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应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能力和项目真实性等内容。项目推荐单位将经初审的项目报市工信局。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对确定立项的项目承担具体监管职责。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初核、踏勘、评审、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 初核。市工信局收到项目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后,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根据公告要求进行初核。初核内容主要是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初核的项目签注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项目踏勘名单,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二条 踏勘。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的踏勘项目,由技术改造投资科组织踏勘小组。踏勘小组由经济运行协调科、园区服务管理科、中小企业促进科、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组成。技术改造投资科、产业发展规划科人员不得参加踏勘工作。每个踏勘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踏勘小组重点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状况、项目实施条件、诚信情况等实施条件。踏勘小组应在踏勘现场或踏勘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踏勘表》,明确是否同意提交评审的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踏勘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技术改造投资科,一份存办公室。《踏勘表》为永久档案。

第十三条 评审。工业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由市工信局产业发展规划科组织。2020 年可采取现场评审方式进行,从 2021 年开始实行网上评审。市工信局产业发展规划科应建立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来自宁夏以外。在银川市级专家库未建立起来之前,可以从自治区工信厅专家库中抽取,参与评审专家应签订《专家评审承诺书》。

工业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由5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评审结果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成绩计算。项目评审最终得分 70 分及以上的,为拟立项支持的市级工业计划项目。财务专家应给出评审项目合理投资额,作为确定支持金额决策的依据。有两个及以上财务专家的,以平均值确定。

第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实施的工业计划项目,可通过揭榜挂帅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立项。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征求诚信记录、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意见无异议的, 并提出拟支持金额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六条 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通过公示确定立项的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1 个月内,由市工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签订《合同书》和

《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负责。

()《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

项目实施内容、任务及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安排;

合同书签订各方责任;

市工信局认为需明确的内容。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原则,《合同书》所列项目实施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及预算提出调整意见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直接调整为合同约定。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在《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 40%额度的项目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 60%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全额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含相关部门配套、单位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或建立备查账,严格按照立项内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两头紧、中间松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工信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 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决定项目调整或项目中止。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正常实施的项目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前一个月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提出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效益评价。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并实地考察项目完成情况,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90%的;

(二)重点、重大工业信息化创新项目投资额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 90%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项目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不得延期验收,合同执行期满未能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项目中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

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由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提请局党组会研究批准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破产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工信局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管理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市工信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业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市工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在局党组和市纪委派驻市工信局联合纪检组的领导下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调度评议、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跨年度项目由市工信局按年度进行项目评议,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业计划项目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工业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时, 均须签署《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确保践诺守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业计划项目红、黄、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列入红名单,在下一年度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通过以及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列入黄名单黑名单

(一)对验收不通过或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黄名单,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其后三个年度内, 取消市级工业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不予推荐自治区工信厅组织的项目申报。

(二)对被强制中止或列入黄名单不能如数交回未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报银川市各级各类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扶持的资格,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工信部、自治区工信厅等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同时向银川市信用办提交列入银川市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三年内不再聘请。评审结论与项目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在无其他客观原因情况下, 减少其参与评审项目的数量,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工信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工信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须认真履行项目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有关任务。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转移、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工业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附件: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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