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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宁夏环境资源案件将实施集中管辖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0 15:34:49 来源:银川新闻网

  12月29日上午10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宁夏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机制改革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了解,自2021年1月1日起,宁夏法院将正式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等配套制度。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就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问。
  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决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14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5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3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原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及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区的法院不再办理上述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经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在相应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
  据了解,自明年1月1日宁夏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以后,集中管辖法院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涉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整合司法优质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要求裁判者具备‘跨界’能力。而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必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集结整合优化审判力量。”在发布会现场,贺耀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说,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将促进环境资源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将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
  此外,贺耀表示,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还有利于加强合作共同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环境资源审判是社会环境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但并非唯一一环。秉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方针,宁夏法院建立外部联动互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
  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管辖法院立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对集中管辖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受理的4类37种罪名涉环境资源刑事诉讼、3类30种案由的涉环境资源民事诉讼、5类涉环境资源的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四个方面的案件进行了划定,并明确了具体案由,为将开展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奠定了基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周云韬告诉记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下,为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发挥审判职能而进行的创新改革。该制度实施后,当事人既可以到管辖法院立案庭现场立案,也可以选择就近到当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材料,由接待法院负责审核,并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区域立案事务。
  除此以外,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也可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起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审查通过,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的材料,待其提交材料合格后再行立案。
  为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改革明确要求对环境资源案件实施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制度,要求非集中管辖法院密切配合跨域立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值庭保障、方便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构建起当事人“家门口起诉、参与诉讼”新模式,为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便利。
  下一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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