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及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核准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投资事项。
《管理办法》要求,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对总投资5亿元以下且未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论证会或由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据介绍,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评估单位如有徇私舞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单位建立失信记录并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人员,按照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