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对有集中照护意愿的低保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智力、精神、肢体一级残疾或智力、精神二级残疾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提高其个人生存质量,把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从照护中解放出来,增强家庭发展动能。同时,将低保边缘家庭和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建立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机制,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延伸到特困供养人员。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城乡低保34469人,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每人6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每人5520元/年,救助标准全区最高;特困供养人员1082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1250元/月,救助标准全区最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858元/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每人1000元/月;低收入高龄老人6139人,80岁~89岁补助标准每人450元/月,90岁以上补助标准每人500元/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救助标准每人300元/月、中度失能老年人救助标准每人200元/月,低保边缘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救助标准每人150元/月、中度失能老年人救助标准每人150元/月;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每人1000元/月、低保边缘家庭每人500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1579人,补贴标准每人120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3472人,补贴标准:一级残疾每人240元/月、二级残疾每人200元/月、三级残疾每人120元/月、四级残疾每人110元/月,此外还有各类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