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银川市水资源行业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通过并印发。《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规定》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水资源管理工作,本行业涉水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等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取用水单位依法做好取水、用水和节水工作,各供水单位依法做好取水、供水和节水工作。
对于取用水行业(单位)职责,《规定》提出,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等直接取水的取水户,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当取水主体、条件、时限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延续或注销取水许可证。从公共供水管网间接取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畜牧养殖业等用水户,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经审查通过,获得用水权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用水,并向水务、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
对于供水单位职责,《规定》提出,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必须加强水质管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并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各级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等要求,未经同意不得开展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等活动。不得向未获得用水权证或者其他形式批准文件的用水户供水。
此外,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指标任务未完成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