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宁夏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首批试点企业明年10月底前投保 ■单次责任赔偿不得低于100万元
近日,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明年1月起,在重金属、石油、天然气、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区将探索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
哪些企业要投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以及迅速应对污染事故。
试点的重点行业和区域包括: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意见》指出,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以及使用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企业等单位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如何投保运作?
据了解,我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阶段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采取“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投保运作模式。试点阶段,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以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保险经纪公司和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适时全面推广,鼓励在宁夏的保险机构公平参与。
《意见》要求,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追加责任限额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附加险种。
在投保企业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后,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保险公司要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在保险费方面,《意见》要求企业投保期满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投保企业未及时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全额赔付,仅予以相应比例的赔付;性质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拒赔。
该投不投,评优或将一票否决
《意见》中对政策扶持及相关制约措施也做了具体规定。如我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减轻企业负担;对经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环境风险高、较高的企业,又不按照本意见参保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
据了解,第一批试点企业的首年承保工作将于明年10月底前完成。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区将成立由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损害评估机构、污染事故应急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方面组成的宁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此外,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还将组织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建立宁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调解处理机构;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等共同出资的宁夏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记者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