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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委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6-03-21 11:37:21 来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组织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并予以公告。 
    该技术政策旨在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技术政策》要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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