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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奖惩办法鼓励节约用水

发布时间:2016-03-22 11:45:18 来源:宁夏日报

 

   ●对节约用水的县区按年度节水总量予以奖励
  ●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将限制审批涉水项目

  记者3月21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鼓励引黄灌区农业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根据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我区将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城市等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范围和对象包括节约用水的县(市、区);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设区的市(含农垦集团、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级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

  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奖励也应当用于用水户节约用水奖励、节水设施改造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

  按照标准,对节约用水的县(市、区),按照年度节约水总量予以奖励(以现行农业水价为标准核算);对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县奖励100万元;对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奖励10万元。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引黄灌区农业灌溉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的,由自治区从节约用水奖励基金中给予补贴。

  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市、县(市、区),则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饮用水除外);对取用黄河水超过分配指标的市、县(市、区),不予奖励。正常年份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市、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对获得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节水型载体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励。(记者 裴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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