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7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互联网+”为契机,以带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为原则,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行动”计划,着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健全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构筑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一村(乡镇)一品一店”新型农村经济新业态,实现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二、着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积极支持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及快递物流配送等业务,带动更多的农村互联网新锐人群创业,建设农村特色农产品电商营销团队。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自治区依据各县(市、区)对村级站点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兑付线上销售商品金额1%的奖励,其中,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部分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积极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线上市场,支持与阿里、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共建“地方特产馆”和“特色产品专区”,对注册入驻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企业的注册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负责)。
每年定期举办全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供需对接座谈会,为农产品销售牵线搭台(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负责)。
加大对从事本地农产品营销电商企业的支持,对在县(市、区)、乡(镇)、村级设立站点并正式营业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给予2年房租和宽带资费全额补贴。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补贴面积200平方米,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补贴面积50平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电商培育孵化体系,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加大精准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下地能弯腰、上桌点鼠标”的农村电商生态。以县为单位每年组织举办以大学生村官和农村青年为主体的互联网应用培训班2期,引导培养农村居民应用电子商务的生产生活习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三支一扶”等人员开办的农村网上代买业务,按季度兑付代买人每单0.1元的代理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农村劳动力电子商务职业技能,提升农村电商人员技能水平,每年培训农村电子商务技能人才200人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依托宁夏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等项目,加快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积极组织青年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领建创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年定向培育农村电子商务青年1000人(自治区团委负责)。
精准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农村电子商务知识初级培训。3年内完成1100个贫困村(移民村)参与农村电商产业贫困人口的电子商务知识普及(自治区扶贫办负责)。
依托宁夏“三农”呼叫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基层信息服务站,每年定期组织科技特派员、扶贫指导员、农技人员、大专院校教师为农民电商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每年组织举办1期-2期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策解读和实地观摩研讨班。支持淘宝大学、京东商学院等专业机构采取“流水席”方式,每年定期定点举办电子商务专才班,培养500名农村电子商务精英人才(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支持有实力的电商公司和培训机构等对本土农村电商运营团队进行“一对一”孵化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指导。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孵化期满已实现网上独立运营的团队(5人-7人),经考核满意度及营销业绩合格后,给予孵化机构3万元补助,补助费用由自治区和注册地县(市、区)各承担50%(自治区商务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支持在线教育,积极利用网络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对于阿里、京东开办的网络付费课程,由各县(市、区)采取“统一购买、定点学习”方式,让更多电商创业和就业者能够随时随地上网学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
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电商运营企业培育研发适宜网络销售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对本地农产品首次实现网上销售、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自主品牌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和销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五、完善农村快递和绿色通道网络
支持供销、邮政、通信和骨干流通企业等利用现有网络设施改造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有效解决农村物流配送覆盖面及最后1公里问题。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乡(镇)与自然村之间的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物流配送给予补贴,10公里以内每单补1元;1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每单补2元;30公里以上每单补3元。在乡(镇)设立品牌快递物流配送综合站点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给予2年宽带资费和50平方米房租全额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车辆的区内过路过桥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加大农村电子商务金融税收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政策,结合各市、县(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村级互助资金等多种资源,加大对电商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电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鼓励推广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推进农村贷款授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将电商信用信息纳入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落实现有农产品税费优惠政策,对在宁投资新办的农村电商企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从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
七、探索创新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服务
整合利用社区物业公司及现有自提站、点、柜,设立综合服务站,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电商(物流快递)运营企业开展“从地头到餐桌”的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业务,探索创新农产品从生产基地直供城镇家庭及企业单位的配送模式。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对于实施农产品同城配送的企业,按照配送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半年兑付1次,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和注册地县(市、区)各承担50%(自治区商务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搭建农村创业就业筑梦平台
启动“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试点,精准实施“小村大事、助你圆梦”行动,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鼓励更多的农村居民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创业就业。建立由培训机构、电商创业者、志愿者等组成的筑梦导师服务团队,通过精准辅导,帮助创业者实现梦想。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根据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创业者满意度及营销业绩评审结果,按照每1个创业者实现梦想奖励1000元的标准对筑梦导师服务团队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加快农村宽带建设,对现运营中的县级服务中心网速低于20兆,村级服务站点网速低于10兆的县(市、区)实施提速改造(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每年举办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大赛,激发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热情,吸引更多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扎根农村创业 (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负责)。
九、工作要求
自治区发展农村电商工作协调小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加强农村电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定期研究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盲目发展和低水平竞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责任主体,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在本《意见》指导下制定可操作的推进计划,积极与各部门对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分工和自身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农村电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督查室、党委政研室对各地实施“农村电商筑梦计划”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利用现有的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实施“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在农村电商服务场所、本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将定期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门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自治区将每年召开全区农村电子商务现场会,总结、表彰、推广“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典型经验和先进模式,安排部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宣传推广,培育农村居民网购网销意识,营造农村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