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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昨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04-20 15:03:11 来源:银川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超)上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推出8条新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市民连夜致电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据悉,4月19日,《意见》实施细则出台,即日起开始执行,有需要办理商转公业务、组合贷业务的购房职工,需带齐材料,至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异地贷款需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意见》中提出将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推广至全国范围,这意味着凡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其中,对于贷款对象要求在工作所在地及时、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率不低于5%,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首付购房款的发票或专用收据。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提供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并提供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单位收入证明、缴存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材料。
 
  组合贷只有两家银行可办理
 
  在本次《意见》推出的新政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开展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组合贷业务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宁夏银行利民支行、建行东城支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除上述两家银行外,其他银行尚不能承接组合贷业务。 
 
  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异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执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订。
 
  二手房纳入优惠范围
 
  此次《意见》中涉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二手房也纳入了优惠范围,此前二手房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 
 
  《意见》中明确,已办理二手房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贷款在结清前必须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后的一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和剩余期限。 
 
  对于二手房个人商转公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以及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同时还需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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