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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启动投贷联动试点

发布时间:2016-04-25 15:05:19 来源:证券日报

 

  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
 
  ■本报记者 傅苏颖
 
  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称,包括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5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和恒丰银行等10家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
 
  投贷联动作为一种新业务模式,如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成为《指导意见》中十分看重的一部分。《指导意见》建立了“防火墙”,即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为了平稳推进投贷联动业务,《指导意见》原则上提出了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的条件,拟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科技资源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二是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三是社会诚信度较高,信用环境较好;四是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二是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三是具备专业人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四是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
 
  首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主要包括: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5家试点地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则上是先选择试点地区,再选择能更好地服务示范园区的金融机构。根据第一批试点工作情况,银监会等部门将总结工作成效,按照程序报批后,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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