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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15:38:35 来源: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为防范信贷风险,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局面,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运行安全。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跨省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职工在宁夏区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购买银川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宁夏区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中心(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职工在宁夏区内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购买银川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宁夏区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所在中心(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四、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及年限,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含夫妻双方缴存)。
  五、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状况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
  六、要加强异地贷款的审核把关,严格审核缴存职工所属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使用情况、户籍证明等资料。
  七、此政策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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